依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編制規定,每班置教師多少人?
(A) 1人
(B) 2人
(C) 3人
(D)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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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789), C(42), D(7), E(0) #120342
統計: A(427), B(789), C(42), D(7), E(0) #120342
詳解 (共 2 筆)
#913295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四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
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
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
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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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396
第三款有修改
三、 組長、副組長:各組
置組長一人,得由教
師兼任、職員專任或
相當職級人員兼任。
六十一班以上者,學
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
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
人,得由教師兼任、
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
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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