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多少?
(A) 3/4
(B) 2/3
(C) 1/2
(D) 1/3
統計: A(17), B(888), C(1761), D(662), E(0) #120341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應該改成「申評會」吧^^
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教師申訴評定才是 3分之2 八
第 三 條
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
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不是二分之一嗎?是有改還是我記錯??
不是二分之一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