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多少?
(A) 3/4
(B) 2/3
(C) 1/2
(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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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88), C(1761), D(662), E(0) #120341

詳解 (共 10 筆)

#328057
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這才是教評會)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名  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個是評審;另一個是有冤屈要申訴的,差點讓最佳解給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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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54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1)教評會1/2 (2)申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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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3

題目應該改成「申評會」吧^^

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8 條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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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58

教師申訴評定才是 3分之2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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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0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
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
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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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31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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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36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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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3

不是二分之一嗎?是有改還是我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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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53
答案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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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61

不是二分之一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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