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國家賠償協議
(B)損失補償協議
(C)公立大學教師聘約
(D)政府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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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206), C(234), D(4254), E(0) #389915
統計: A(327), B(206), C(234), D(4254), E(0) #389915
詳解 (共 9 筆)
#727099
政府採購與行政契約不能混為一談,理由如下:
1.目前不論司法實務或學界通說,咸認政府採採購為私經濟行為。
2.依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政府採購實已朝雙階理論發展,決標締約前為公法事件,但決標締約後,即為私法事件,因此,決標前之爭議依異議申訴方式處理,而申訴所產生之審議判斷,其效力視同訴願決定,以行政訴訟為最終救濟;決標後之爭議則循民事爭議途徑之調解、仲裁、訴訟處理,而以民事訴訟為最終救濟。
3.承上,政府採購係一行為兩階段,而採購契約成立後,即為私法契約,概無所疑;故與行政契約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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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947
政府採購契約…Relate to 行政輔助行為(€私經濟行政),故非行政契約而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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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2
公立大學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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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467
D政府採購是屬於雙階理論,所以不屬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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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89
請問D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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