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A)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一切陳述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D)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3), B(1942), C(159), D(223), E(0) #361380
統計: A(213), B(1942), C(159), D(223), E(0) #361380
詳解 (共 8 筆)
#557665
| 第 159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 |
| 第 159-1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 |
| 第 159-2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
| 第 159-3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 |
| 第 159-4 條 |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 |
| 第 159-5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 |
46
0
#1469386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刑事訴訟法有何規定?
(A)該陳述不須經過詰問,一律得為證據
(B)該陳述如未經詰問,即不得作為證據
(C)向刑庭法官所為之陳述,始得為證據
(D)審判時,陳述之人無法到庭,該陳述始得為證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5 年 - [法學大意]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3201
答案:A
原則:審判外••••••••••••不得為證據
例外:審判外[向法官]••••得為證據
偵查中[向檢察官]-除顯有不可信情況,得為證據
原則-§159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之例外
例外-§159-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傳聞法則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及維護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固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酌採英美法之傳聞法則,復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增設例外規定,以應實務需要,俾符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其中,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18
0
#774294
除顯有不可信、或證明具可信
9
0
#843399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
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不得為證據。
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不得為證據
5
0
#1263041
請問…所以於審判外對(法官)陳述,可為證據。於偵查中對(檢察官)陳述(須有可信理由或無不可信理由的條件下)才可做證據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