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學生退學處分事項,不得由大學自訂章則加以規範,而必須以法律定之
(B)人民依法律納稅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展現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者為限
(D)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計算,屬法律保留之事項
統計: A(2518), B(78), C(142), D(149), E(0) #3429000
詳解 (共 8 筆)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退學處分涉及學生受教育權,但大學可依據《大學法》等法律授權,自訂退學處分相關規章(如學則),無須每一細節皆由法律直接規定。
- 因此,退學處分不完全屬於法律保留原則的範疇,大學自治規範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具有一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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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3 號 民國 92年7月25日 解釋爭點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解釋文 一、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二、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國立政治大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訂定之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各系所得自訂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前先行通過資格考核(第二點第一項),該校民族學系並訂定該系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辦理碩士候選人學科考試,此項資格考試之訂定,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不生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問題。 三、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
解釋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
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
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
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
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
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
,均應受適度之限制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
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
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
,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
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
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
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國立政治大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訂定之國立
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各系所得自訂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
文前先行通過資格考核 (第二點第一項) ,該校民族學系並訂定該系碩士
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辦理碩士候選人學科考試,此項資格考試之訂定,
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不生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問題。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
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
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
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
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
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
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
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
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
妥適,乃屬當然。
釋字779 B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