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依訴願聲明為不同之處理
(B)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C)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D)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訴願為不合法予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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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313), C(2473), D(100), E(0) #3429002

詳解 (共 8 筆)

#6384475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 應依訴願聲明為不同之處理❌
此選項過於籠統,未明確說明應如何處理,且未反映實務上針對嗣後行政處分進行實體審查的要求,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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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根據《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訴願無理由時應予駁回,但本題的情境中,行政機關已作成處分,訴願標的已變更,應針對新處分進行實體審查,而非直接以無理由駁回,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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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 程序之保障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2.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訴願法第 82 條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I.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II.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 

法律問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  議:

程序之保障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C),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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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訴願為不合法予以不受理❌
根據《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訴願不合法時可能被不受理,但本題中訴願本身合法,且行政處分已作成,訴願標的已轉為新處分,應進行實體審查而非以不合法不受理,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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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460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價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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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553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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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927
訴願法82條 B選項
2.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A選項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
三、依訴願聲明為不同處理說:
如訴願係請求作成處分,則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已不存在,訴願無實益,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無不法。如訴願係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惟應作為機關所為處分不利於訴願人,應認訴願人已對該不利處分有不服之表示,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就該不利之處分為實體審酌,如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D選項
應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以訴願為不合法予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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