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依訴願聲明為不同之處理
(B)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C)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D)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訴願為不合法予以不受理
統計: A(136), B(313), C(2473), D(100), E(0) #3429002
詳解 (共 8 筆)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
訴願法第 82 條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I.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II.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 議: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C),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
如訴願係請求作成處分,則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已不存在,訴願無實益,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無不法。如訴願係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惟應作為機關所為處分不利於訴願人,應認訴願人已對該不利處分有不服之表示,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就該不利之處分為實體審酌,如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