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地方制度法上權限爭議與規範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條例規範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不得逾越中央法規之標準
(B)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上動物殘留用藥安全容許量之管制標準,地方得訂定較中央更嚴格之規範
(C)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應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自治法規被函告無效,地方自治團體經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統計: A(510), B(787), C(259), D(1590), E(0) #342900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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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民國 105年6月24日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 解釋文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 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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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判決日期111年05月13日 理由 .................. 綜上,立法者為貫徹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商業」及第18款「公共衛生」規定意旨,就上述食品安全衛生事項,業已明文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尤其是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而言,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及其授權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規定,顯係立法者就此事項所為之規範,並適用於全國,地方自治法規應受其拘束而不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又地方就上述事項,縱得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然仍不得與上述中央法規牴觸。 |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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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77條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I.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II.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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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II.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
釋字第527號
(C)因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D)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 上下級擂台 | 爭議解決專家 |
| 中央 VS 直轄市 | 立法院 |
| 中央 VS 縣(市) | 立法院 |
| 縣 VS 鄉(鎮、市) | 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 直轄市 VS 直轄市 | 行政院 |
| 直轄市 VS 縣(市) | 行政院 |
| 縣(市)VS 縣(市)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 鄉(鎮、市)VS鄉(鎮、市) | 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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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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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長黃偉哲表示,南市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公共安全,於101年12月4日已公布施行「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營業場所應距離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截至112年4月底,臺南市列管電子遊戲場業者總計315家,與縣市合併之初減少203家,除設立登記審查嚴謹外,本府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亦持續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以保護市民身心健康。News586 陳宥森-臺南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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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