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為其母乙與已婚丙所生之非婚生子女。下列有關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已死亡,甲不得提起認領之訴
(B)丙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
(C)丙之妻己,得拒絕認領
(D)丙之子庚,得拒絕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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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843), C(160), D(37), E(0) #880355
統計: A(49), B(1843), C(160), D(37), E(0) #880355
詳解 (共 5 筆)
#1326404
甲是私生子(非婚生子女)
乙是甲的生母(其生母)
丙是已婚的人夫(其生父)
己是丙的配偶(丙的太太)
庚是甲的同父異母的兄弟(或是丙戊之婚生子女)
D:丙之子庚,【得拒絕認領】,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只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若丙死亡,尚未認領甲時,則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辦理,甲可以提起認領之訴:
Ⅰ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Ⅱ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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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38
(A)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B)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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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800
法學老師建言:有答案模稜兩可時 要選擇最接近法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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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489
請問d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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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52
我認為,選項D要成立應該要丙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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