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為乙之繼母,扶養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後,至乙成年後,始辦理收養,並改從甲之姓。乙之未成年子女丙之
姓氏,該如何處理?
(A)仍維持原本姓氏
(B)改為從甲之姓氏
(C)於原姓氏外,另加入乙(從甲之姓)之姓氏
(D)甲、丙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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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517), C(18), D(196), E(0) #880358
統計: A(187), B(517), C(18), D(196), E(0) #880358
詳解 (共 7 筆)
#1123874
民法第1077條第四項本文: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該條文規定收養效力及於丙,所以改從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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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015
民法第1077條第四項本文: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看來只有這條適用性比較高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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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099
是不是民法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不懂為什麼 (A) 不對?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不懂為什麼 (A) 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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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314
第 1077 條 (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IV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083 條 (終止之效果-復姓)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1083 說收養終止時會連同復姓,那麼當初被收養效力所及時,應該會受到甲的改姓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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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454
請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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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187
但丙雖然未成年也有可能結婚,如果已結婚的話就不能適用第1077條第四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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