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所用之公文稱之為何?
(A)令
(B)呈
(C)函
(D)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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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47), C(4172), D(151), E(0) #1827945
統計: A(109), B(347), C(4172), D(151), E(0) #1827945
詳解 (共 5 筆)
#4831499
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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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889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一、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二、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三、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四、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五、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
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六、 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 書函:
甲、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
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
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 有所陳請時使用。
(7)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8)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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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3.tcivs.t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43/?cid=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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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700
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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