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契約當事人因不履行契約而發生爭議時,下列有關法律救濟途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踐行訴願先行程序
(B)應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C)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應遵照契約所協議之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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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337), C(3768), D(527), E(0) #241990
統計: A(542), B(337), C(3768), D(527), E(0) #241990
詳解 (共 9 筆)
#651823
行政契約~打一般給付訴訟
不須先經訴願程序
撤銷訴訟跟課予義務訴訟才須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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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96
行政契約~打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法院
J533+行訟§8+行程法§137 I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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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098
釋字第 533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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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67
行政契約係公法上的關係→行政法院
私法→普通法院
私法→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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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19
行政程序法
| 第 145 條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 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 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 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 |
| 第 146 條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
| 第 147 條 |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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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38
§145是不可預期的損失補償
§146是因為公益事件調整/終止契約
§147是因情事變更而調整/終止契約
上面三條並未提到不履行契約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我也記得好像有一條是說要依契約所定的法院,可是是民法還是行政相關我就忘了
有沒有人可以幫助一下@"@
我也記得好像有一條是說要依契約所定的法院,可是是民法還是行政相關我就忘了
有沒有人可以幫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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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24
請問這是出自於哪一條
因為記得是依照契約所協定之法院提起......@@
記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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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13
那如果是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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