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常備軍官因申請延長服役,經國防部以兵員過多,駁回申請,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訴願
(B)復審
(C)申訴
(D)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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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8), B(900), C(235), D(183), E(0) #241984
統計: A(3158), B(900), C(235), D(183), E(0) #241984
詳解 (共 3 筆)
#1001858
續服現役、體位判定---->訴願、行政訴訟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複核、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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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14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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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6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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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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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憲
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
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
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
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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