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機關對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開出罰單,罰單中註明應於特定期限前繳納,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於期限屆滿前,甲機關再度寄發通知,請當事人如期繳納,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請問再度寄發之「通知」,性質上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契約之要約
(D)行政計畫之公告說明
統計: A(777), B(4996), C(24), D(28), E(0) #310489
詳解 (共 10 筆)
催繳「不一定」是觀念通知,關鍵判斷要依是否「首次合法送達」,小心有陷阱題!!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雖名為「催繳」,因其具有上述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並命為給付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臺北市監理處公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同時將繳款書載明繳款日期,以平信寄送汽車所有人甲。甲未收獲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臺北市監理處乃以雙掛號函向甲催繳燃料使用費。此項催繳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執行行為
(D)觀念通知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身心四等 行政法#9912
解析:
關鍵字判斷=>首次合法送達,不是「催繳」
依題意知,甲未收獲通知,表示未合法送達,之後催繳通知乃首次合法送達,故此催繳通知為行政處分。
依題意知,並未提及違規當事人未收獲通知,意即該罰單已首次合法送達,此為行政處分,而再度寄發「通知」,則為第二次的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類似題補充如下: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命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身心四等 行政法#9912
解析:
首次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行政處分
副本通知=>第二次的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類似題補充如下:
財政部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知納稅義務人欠稅不得出境,並將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此副本依實務上之見解,係:
(A)觀念通知
(B)行政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96 普考﹞ 解析:
關鍵字判斷=>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首次合法送達=>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