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目前我國公立學校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係屬:
(A)公法人
(B)內部單位
(C)外派單位
(D)公法營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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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 B(98), C(69), D(2601), E(0) #310481

詳解 (共 1 筆)

#277740

營造物

1、定義→行政主體為了達到公共行政上的特定目標,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上的依據,所設置的一種組織,跟公眾或特定人之間發生(營造物)利用關係。Ex:公立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

2、要件

1)行政主體為「特定目的」而設

2)人與物之功能上結合

3)制訂法規作為組織依據

4)營造物與利用人間存有營造物利用關係

3、種類:

1)以有無權利能力區分→自主與非自主營造物(大部分都無權利能力,只是由行政主體加以設立)

2)以功能區分:

a. 服務性→機場、港口

b. 文教性→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紀念堂、文化中心

c. 保育性→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勒戒所

d. 民俗性→孔廟、忠烈祠、公立殯儀館

e. 營業性→公有果菜市場、魚市場

4、營造物利用關係→對外所生,主要依據為利用規則,由營造物本身或其設置機關訂定。Ex:台北市立圖書館之利用→由台北市政府所頒布之使用規則

5、法律關係之性質

a. 公法關係→Ex:學校、監獄、勒戒所、榮民之家

b. 私法關係→Ex:郵政、電信、醫院、博物館、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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