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
(A)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舉辦聽證
(C)舉辦公聽會
(D)要求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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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90), B(304), C(165), D(32), E(0) #310480

詳解 (共 4 筆)

#707633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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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31

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 應給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例外: 1.依s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2. 決定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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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74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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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903
61eb9cb3bcc19.jpg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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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09419
未解鎖
陳述意見:是行政程序中的一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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