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稱為: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農育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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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 B(1919), C(74), D(79), E(1) #164116

詳解 (共 4 筆)

#194245
所有權:所有權人在法令內範圍內,得自由占有、管理、使用、利用、收益、處分、
保存、改良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地上權:以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
權利。
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之權利。
地役權:以他人之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宜之使用的權利。所
謂便宜,意指經濟上或方便相宜之效用而言。如通行、汲水、採光等。
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但不轉移占有。在
債務人未受清還時,債權人得就擔保之不動產,有優先拍賣受償之權利而
言。
質 權: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而得就其賣得之價金,受
清還之權利。
典 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利。
留置權: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一定之要件者,於未受清還前,得
留置其動動產之擔保物權利。
3.準物權: 非物權,但依法視同物權,準用物權之規定。準物即類似物之意。如漁業
權、礦業權。
4.無體財產權: 以人類精神所創造發明 ,具有無體無形的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又稱
為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祕密、專門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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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511

(A)地上權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B)地役權
已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晀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C)永佃權
己刪除,而另新增農育權之規定
農育權: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D)典權
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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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097
地役權=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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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92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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