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現行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行為,何者屬行政罰性質?
(A)扣留
(B)沒入
(C)追繳不法獲利
(D)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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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3456), C(226), D(490), E(0) #389678
統計: A(315), B(3456), C(226), D(490), E(0) #389678
詳解 (共 10 筆)
#658335
這題我也答錯, 後來去翻筆記, 針對第36條第1項老師的解說如下: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沒入是行政罰,扣留是做這個行政罰之前的程序行為。舉例來說:
行政機關想沒入一把開山刀,但需得先查證這把刀到底是誰的(這裡關聯到第21條、第22條的沒入原則及例外),在沒入之前要求把這把刀暫時留下來,而這個動作就是扣留。
所以,扣留真的不是行政罰,我們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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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98
行政罰法
第一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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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135
怠金是屬於行政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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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57
To: 馬克思
是的,沒錯。
所以簡單說【扣留】是為了準備【沒入】的前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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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97
C追繳不是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只是一般不利的行政處分(行政罰20III),目的在防止未受行政罰的一方之不當得利.
另外,刑法上從刑也有追繳,是針對犯罪所得.
另外,刑法上從刑也有追繳,是針對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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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793
扣留屬於即時強制的一種
所以應該不算在行政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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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42
A是不是也算呢 我去查,
第 36 條(物之扣留及限制)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罰法36~41條,有各種扣留的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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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559
對於不當得利用追繳(行政罰法20)。行罰23的追徵,則是本來要被沒入的,行為人想辦法不讓它被沒入(破壞、賣掉、或贈與),此時就追徵價額或價差。
沒收,才是刑法的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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