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關於其應採取行 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負報告之義務
(B)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C)如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D)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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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711), C(364), D(164), E(0) #389684

詳解 (共 8 筆)

#531755

相對服從義務(公保17)

合法-->服從義務

違法

1.原則-->報告義務-->請長官書面下逹

                   (1)長官書面下逹-->長官負責

                   (2)長官拒絕-->視為撤回 

2.例外:刑事-->無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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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227
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法第17條如下: ...
(共 2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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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20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關於其應採取行 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前提已經認為違法了
(A)應負報告之義務 -----ok
(B)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長官認為不違法就可,已違反前提--一定錯
(C)如該管長官非以(署名)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已修法,不是書面署名都是錯

(D)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D前段的敘述跟沒有是一樣的,後面是對的

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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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454
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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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7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關於服從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就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B)
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無須服從 
(C)
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時,得請求該管長官以書面下達 
(D)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法概要】#15637

答案:B

第 17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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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270
要注意此條已經修法過~~~~~~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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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357
               ┌有→違法(長官認為未違法)
服從義務-│
               └無→違反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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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992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17 條
1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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