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授權明確性的三要素:目的、範圍、內容
(B)機關可以自由再授權
(C)概括的授權限於技術性與細節性之規定
(D)法律授權不得以行政規則替代
統計: A(46), B(6671), C(458), D(231), E(0) #389674
詳解 (共 8 筆)
答: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第80 條的規定,由學者(許宗力教授)引入國內,我國大法官
受到學界影響,在釋字第313 號的解釋文中,正式引進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後廣泛使用。我國於
行政程序法第5 條與第150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茲就其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法律授權明確定原則之定義
依行政程序法與釋字相關規定:
第5 條規定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
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
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綜上所述可知,授權明確性原則乃是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
「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
判斷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認為: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
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
許合理之差異: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
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
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
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綜上所述,我國判斷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是採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若屬重要性事
項要有法律授權;若屬於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作為此原則的判斷依據。
http://tw.myblog.yahoo.com/tony-2007/article?mid=276&next=275&l=f&fid=29
2.概括授權無絕對禁止
3.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4.授權與否要以法律總體關聯來判斷
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 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 無之限制,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尤應遵守上述原則。
嚴格授權明確性(通常涉及刑罰行政罰)
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確
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示於法律本身,使人民可自法律預見行為可罰性
概括授權明確性(不涉及處罰或重要權利義務)
無需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確,可推論內容範圍即可,不用法律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