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時,僅審議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不論究行政處分是否不當
(B)行政法院審查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時,應審查系爭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C)訴願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而非以訴願審議委員會名義行之
(D)不服訴願結果得提再訴願,不服再訴願結果,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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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972), C(3520), D(349), E(0) #310496
統計: A(283), B(972), C(3520), D(349), E(0) #310496
詳解 (共 10 筆)
#412919
A 基於行政一體及行政自我審查原則,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審查其合法性及妥當性
B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應對行政機關所作之行政處份予以尊重,僅能審查其合法與否,不能審查作成之決定是否合理妥適。
D 無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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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49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內部單位,不是機關,因此還是要用機關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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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54
訴願程序是針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妥當性來作審查
而在行政訴訟之中,原告必須主張行政處分具有違法性,司法機關才能加以審查,也就是說法院僅針對行政處分是否有違法之餘來來做判斷
來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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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35
A----違法性+不當性。
訴願法 第1條(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B---違法性
行政訴訟法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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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49
訴願法
| 第 89 條 |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 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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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878
1.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指出,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ADM-C-00041&Rcg=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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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064
訴願審查處分之合法性及不當
行政法院僅審查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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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57
訴願委員會--參訴願法第52-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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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622
行政法院只做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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