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是占有人?
(A)學徒就公司配置其工作所必要的機具
(B)出租人就其交付於承租人的租賃物
(C)承租人就出租人交付於自己的租賃物
(D)公司配給董事長使用的座車
統計: A(2064), B(1284), C(459), D(597), E(0) #2966731
詳解 (共 10 筆)
A > 民法942 學徒為具有管領力之人 指示學徒之人始為占有人
B >出租人為租賃物所有人&間接占有人
C >承租人為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
D >董事長為該車之占有人
條文規範:
第 940 條 直接占有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直接占有不以占有人親自占有為必要,其以占有輔助人(即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為其占有者,仍不失為直接占有。
第 941 條 間接占有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 所以, 占有他人土地為農作之農育權人,為直接占有人 ; 土地所有人是間接占有人
第 942 條 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舉例:
經營珠寶店之甲因事外出,臨行時指示其僱用之店員乙好好看店。甲外出後,乙管理店內貴重物 品時之身分為何?
經營珠寶店之甲仍然是直接占有人
乙則是占有輔助人
D選項:
參照。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 民法 第18題
按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而法人得經由其機關管領其物,由機關為法人行使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使法人為占有人。
董事長有權代表法人 ,且所為占有事實屬其執行職務之內容 ,為占有人 , 而非直接或間接占有人。
下列何者不是占有人?
A
(A)學徒就公司配置其工作所必要的機具 -〉O,沒有對於物有管領之力,機具是共用的.
(B)出租人就其交付於承租人的租賃物 -〉X,對於物有管領之力,承租人可自由使用
(C)承租人就出租人交付於自己的租賃物 -〉X,對於物有管領之力,承租人可自由使用
(D)公司配給董事長使用的座車
-〉X,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董事長可自由使用
占有人為對物有事實之管領力之人,可以分為直接、間接和輔助人三種
1.直接占有人
民法§940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如房東。
→B房東(出租人)對出租出去的房屋仍為直接佔有
→D
2.間接占有人
民法§941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租賃或寄託等關係,經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如房客(承租人)。
→C房客(承租人)對自己租的房屋為間接佔有
3.占有輔助人
民法&942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非占有人)。
如受僱人、學徒(A)、家屬等。
→A學徒對其工作所需機具上,是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以上我的理解,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