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向主管機關請求五項政府資訊,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間為准駁決定,甲循序提起訴願後,該機關於訴願審議期間向甲提供其中三項政府資訊,其餘兩項拒絕提供,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A)甲之訴願不符訴願提起之要件,應不受理
(B)甲之訴願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C)應就拒絕提供部分續行審議
(D)應命甲修正訴願書以認定訴願審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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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81), C(1471), D(123), E(0) #3460099
統計: A(45), B(81), C(1471), D(123), E(0) #3460099
詳解 (共 3 筆)
#6485249
甲向主管機關請求五項政府資訊,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間為准駁決定,甲循序提起訴願後,該機關於訴願審議期間向甲提供其中三項政府資訊,其餘兩項拒絕提供,訴願審議機關應如 何處理甲之訴願?
(A) 甲之訴願不符訴願提起之要件,應不受理❌
甲最初提起訴願時,確實符合怠為處分訴願的要件。部分資訊獲提供並不代表整個訴願不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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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之訴願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雖然部分資訊已獲提供,但仍有兩項資訊被拒絕。對於這兩項資訊,若其拒絕理由不合法,甲的訴願仍有理由。因此不能直接駁回全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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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就拒絕提供部分續行審議✔️
-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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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82 條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I.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II.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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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 議: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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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命甲修正訴願書以認定訴願審議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訴願審議機關應依職權認定訴願範圍的轉變,而非要求訴願人修正訴願書。實務上,若訴願人針對「怠為處分」提起訴願,原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作成處分者,訴願審議機關通常會將該處分納入審查範圍,無需訴願人另行修正或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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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246
AI詳解
這是一道關於行政救濟法規(訴願)的題目,涉及到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資訊,主管機關「逾期不作為」以及後續在訴願程序中的處理方式。
題目解析:
* 甲的請求與機關不作為: 甲申請五項政府資訊,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間為准駁決定」(即逾期不作為)。
* 甲提起訴願: 逾期不作為在行政法上被視為行政處分駁回的間接拒絕,人民可以對此提起訴願(相當於對拒絕提供資訊的處分提起訴願)。
* 訴願審議期間的機關處置(原處分機關的「更正」行為): 在訴願審議期間,原機關:
* 提供三項資訊(等同對這三項請求做出了有利於甲的處分)。
* 拒絕提供其餘兩項資訊(等同對這兩項請求做出了不利於甲的處分)。
* 問題: 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甲的訴願?
法理分析與選項判斷:
本題的核心概念是**「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行政救濟法規中稱為「自為行政處分」或「變更原處分」)以及「訴願標的」**的認定。
* 對於已提供(三項)的資訊:
* 原機關在訴願審議期間提供了這三項資訊,這使得甲的訴願目的已經達成(或稱訴願標的消滅)。
* 對於這三項,訴願已經失去實益(不再需要審議原處分機關的逾期不作為)。
* 對於仍拒絕提供(兩項)的資訊:
* 原機關的行為從**「逾期不作為」轉變成了「明確的拒絕提供處分」**。
* 甲提起的訴願,其實是針對「拒絕提供這五項資訊」的行政處分,現在有兩項仍被拒絕,因此甲的訴願標的並未完全消滅,仍需審查機關拒絕提供這兩項資訊的處分是否合法。
* 訴願審議機關的處理:
* 對於已提供的三項,應裁定訴願不受理(因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已消滅)或訴願駁回(因目的已達成)。
* 對於仍拒絕的兩項,訴願審議機關必須繼續審查機關拒絕的理由是否合法、是否有理由,也就是續行審議。
檢視選項:
* (A) 甲之訴願不符訴願提起之要件,應不受理: 錯誤。甲原先對逾期不作為提起訴願是符合要件的。
* (B) 甲之訴願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錯誤。拒絕提供的兩項是否無理由尚待審議,不能直接駁回全部訴願。
* (C) 應就拒絕提供部分續行審議: 正確。這是最精確的處理方式。對於已提供的部分,訴願無實益;對於仍被拒絕的部分,訴願標的仍然存在,訴願審議機關必須依法審查原機關拒絕的合法性。
* (D) 應命甲修正訴願書以認定訴願審議範圍: 錯誤。訴願審議範圍的變更是原處分機關的行為所致,訴願審議機關應依事實變更後的訴願標的(即對兩項拒絕提供資訊的處分)直接進行審查,無需要求甲修正訴願書。
結論:
訴願審議機關應根據訴願標的是否仍然存在來處理。對於原機關仍拒絕提供的兩項資訊,甲的訴願仍有實益,故應就該拒絕部分繼續審議。
答案是 (C)。
題目解析:
* 甲的請求與機關不作為: 甲申請五項政府資訊,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間為准駁決定」(即逾期不作為)。
* 甲提起訴願: 逾期不作為在行政法上被視為行政處分駁回的間接拒絕,人民可以對此提起訴願(相當於對拒絕提供資訊的處分提起訴願)。
* 訴願審議期間的機關處置(原處分機關的「更正」行為): 在訴願審議期間,原機關:
* 提供三項資訊(等同對這三項請求做出了有利於甲的處分)。
* 拒絕提供其餘兩項資訊(等同對這兩項請求做出了不利於甲的處分)。
* 問題: 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甲的訴願?
法理分析與選項判斷:
本題的核心概念是**「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行政救濟法規中稱為「自為行政處分」或「變更原處分」)以及「訴願標的」**的認定。
* 對於已提供(三項)的資訊:
* 原機關在訴願審議期間提供了這三項資訊,這使得甲的訴願目的已經達成(或稱訴願標的消滅)。
* 對於這三項,訴願已經失去實益(不再需要審議原處分機關的逾期不作為)。
* 對於仍拒絕提供(兩項)的資訊:
* 原機關的行為從**「逾期不作為」轉變成了「明確的拒絕提供處分」**。
* 甲提起的訴願,其實是針對「拒絕提供這五項資訊」的行政處分,現在有兩項仍被拒絕,因此甲的訴願標的並未完全消滅,仍需審查機關拒絕提供這兩項資訊的處分是否合法。
* 訴願審議機關的處理:
* 對於已提供的三項,應裁定訴願不受理(因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已消滅)或訴願駁回(因目的已達成)。
* 對於仍拒絕的兩項,訴願審議機關必須繼續審查機關拒絕的理由是否合法、是否有理由,也就是續行審議。
檢視選項:
* (A) 甲之訴願不符訴願提起之要件,應不受理: 錯誤。甲原先對逾期不作為提起訴願是符合要件的。
* (B) 甲之訴願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錯誤。拒絕提供的兩項是否無理由尚待審議,不能直接駁回全部訴願。
* (C) 應就拒絕提供部分續行審議: 正確。這是最精確的處理方式。對於已提供的部分,訴願無實益;對於仍被拒絕的部分,訴願標的仍然存在,訴願審議機關必須依法審查原機關拒絕的合法性。
* (D) 應命甲修正訴願書以認定訴願審議範圍: 錯誤。訴願審議範圍的變更是原處分機關的行為所致,訴願審議機關應依事實變更後的訴願標的(即對兩項拒絕提供資訊的處分)直接進行審查,無需要求甲修正訴願書。
結論:
訴願審議機關應根據訴願標的是否仍然存在來處理。對於原機關仍拒絕提供的兩項資訊,甲的訴願仍有實益,故應就該拒絕部分繼續審議。
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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