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法關於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之規定,係屬訓示規定
(B)補償費若未能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發放,徵收仍屬有效
(C)相對人如對補償費發放之決定提起救濟,於判決確定前,機關無須發放補償費
(D)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嗣後主管機關發現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應依職權撤銷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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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99), C(123), D(1216), E(0) #3460103
統計: A(201), B(99), C(123), D(1216), E(0) #3460103
詳解 (共 4 筆)
#7071677
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土地法關於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之規定,係屬訓示規定
=>J425,期間應嚴格遵守,強制規定
(B) 補償費若未能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發放,徵收仍屬有效
=>J516,倘若...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C) 相對人如對補償費發放之決定提起救濟,於判決確定前,機關無須發放補償費
=>J516,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上述規定之十五日(本院院字第二七0四號、釋字第一一0號解釋參照)。
(D) 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嗣後主管機關發現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應依職權撤銷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
=>J652,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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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463
A.屬於強行規定
B.徵收失效
C.機關可以先發補償,無需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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