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此屬下列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行政保留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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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6), B(234), C(171), D(57), E(0) #2966732

詳解 (共 4 筆)

#556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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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了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因素,並透過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確保裁罰與違規情節相符,體現了「責罰相當」的比例原則。這條款包含審酌因素(應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資力)、得加重裁罰的條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額)以及減輕處罰的標準(不得逾越或低於法定罰鍰的特定比例)。
?《行政罰法》第18條與比例原則的關係
?審酌因素:行政機關裁罰前,必須審酌行為應受責難的程度、造成的影響,以及違反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這些都是比例原則的重要考量依據。
?責罰相當:透過審酌上述因素,來判斷處罰的輕重與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一致。如果違規情節不重大,卻處以法定最高額的罰鍰,就違反了比例原則。
?加重與減輕
▫️加重:若違規者從中獲取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得在該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鍰,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以收回不法利益,這也符合比例原則。
▫️減輕:若符合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要件,罰鍰的額度應在法定範圍內,不得逾越或低於特定比例,以限制行政機關的裁量權,確保裁罰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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