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有關搜索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A)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經駁回者,得聲明不服
(B)司法警察官於犯罪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C)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實施後未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D)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在未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之情形下,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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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429), C(522), D(782), E(0) #345174

詳解 (共 6 筆)

#435882
第 127 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 128-2 條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第 129 條
(刪除)
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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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11231
A 128-1III
B 131II
C 131IV,法院認無證據能力者得聲明之 (有無證據能力依158-4)
D 12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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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585
警大的題目都好難哦哦哦~ 不愧是警大 都...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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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401
這是刑事訴訟法的題目範圍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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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3819
刑訴第131條第4項僅規定「第一項、第二...
(共 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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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104

有沒有可以解釋為何C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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