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拒絕證言?
(A)對於共同被告有婚約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之事項為證人者
(B)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C)證人恐因陳述致與自己曾訂有婚約之人受刑事追訴
(D)證人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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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86), C(185), D(675), E(0) #34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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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第 181-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 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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