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以所執行之公務遭妨礙為結果,屬結果犯
(B)本罪不限定行為主體資格,故為一般犯
(C)本罪另設有致公務員於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規定
(D)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協助開門鎖的業者,並非本罪所稱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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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7), B(1074), C(526), D(585), E(0) #2966733
統計: A(2287), B(1074), C(526), D(585), E(0) #2966733
詳解 (共 6 筆)
#5566696
目前實務上多數說認為妨害公務罪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也就是非以「需有公務遭妨礙為結果」始成立犯罪,只需要有「妨礙」之行為即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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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722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I: (施暴行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III: (加重暴行妨害公務罪)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 對公務員強暴脅迫
不過,本條是為了避免妨害執行職務 所以強暴脅迫的程度,只要能影響執行職務就好 不用像強盜罪一樣致使不能抗拒
- 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的身體施以暴力的強暴
或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通知對方讓對方心生恐怖不安的脅迫
- 通說認為本罪是抽象危險犯 (對法益可能產生侵害的危險)
甚至不用有效阻止職務的執行
所以罵國罵也算強暴脅迫,也成立妨害公務
- 行為情狀: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所以非法公務不算。不過只要形式上合法的公務就好
- 主觀要件:
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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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251
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為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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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187
(A) 本罪以所執行之公務遭妨礙為結果,屬行為犯(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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