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平等原則之拘束?
(A)台灣電力公司對終端一般用戶之電力供給行為
(B)直轄市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社會扶助金核發行為
(C)私人房地產公司之土地租售仲介行為
(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人民大陸文書之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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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902), C(5121), D(513), E(0) #1728421
統計: A(232), B(902), C(5121), D(513), E(0) #1728421
詳解 (共 9 筆)
#2821136
(C)私人房地產公司之土地租售仲介行為
並非行政及司法機關
憲法平等原則,可以分成「執法的平等」與「立法的平等」兩大部分,
平等原則的原始意涵,原本只是前者,也就是法律適用的平等,
其拘束的對象是行政及司法機關,
要求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必須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為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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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18
私人房地產公司之土地租售仲介行為,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得自由處分,不受憲法平等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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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909
【平等「原則」】
是國家單方面須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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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灣電力公司對終端一般用戶之電力供給行為
【電業法第 46 條】
3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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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社會扶助金核發行為
【釋字第485號】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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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之原則】
1 平等原則
2 維持基本生活原則
3 家戶原則
4 補充原則
5 親屬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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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人民大陸文書之認證工作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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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私人房地產公司之土地租售仲介行為
【釋字第576號】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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