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統計: A(431), B(532), C(3914), D(2122), E(0) #1728409
詳解 (共 10 筆)
(A)得於縣規章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僅限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10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條例、規章、規約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 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 ,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 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自治法規中的條例及規章可制定罰則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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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縣規章
B 不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僅限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D 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