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雇主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B)應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C)約定內容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D)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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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980), C(598), D(1641), E(0) #2966736
統計: A(308), B(1980), C(598), D(1641), E(0) #2966736
詳解 (共 10 筆)
#5566706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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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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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583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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