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對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B)公務員均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或監察人
(C)公務員利用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處斷
(D)公務員均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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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04), C(1084), D(70), E(0) #140779

詳解 (共 4 筆)

#261932
(A)公務員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公服法第13條第1項)
     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新聞出版事業+持股未逾10%
 
(B)公務員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或監察人(公服法第13條第2項)
     依法令即可
 
(D)公務員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服法第14條第1項)
     可依法令兼職,但不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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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20

§13  禁止經商  不營業不投機   非法不兼官股董監    可投資10%   違者撤職
      圖利處刑  離職亦同

§14  非法不兼職  依法兼職不領兼薪   離本職亦免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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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06
第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十四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十四條之二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四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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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454

可投資 但不得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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