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懲戒案件議決後,原移送機關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A)復審
(B)再審
(C)再審議
(D)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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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77), C(1269), D(8), E(0) #140759

詳解 (共 6 筆)

#149848
懲戒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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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880
第 64 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 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 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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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65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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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960
已修法 懲戒法院化 再審議改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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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712

保障法是再審議,懲戒法是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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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609
公務員懲戒法第 8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共 4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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