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公務人員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稱為:
(A)官等
(B)職等
(C)職系
(D)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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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7), B(206), C(32), D(7), E(1) #140802

詳解 (共 3 筆)

#512660
第 三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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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82
關鍵字!官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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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90
職系、 職組、 職等,通通要背很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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