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惟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C)軍職人員因其工作之特殊性,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D)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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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67), C(4729), D(93), E(0) #2966737
統計: A(204), B(167), C(4729), D(93), E(0) #2966737
詳解 (共 6 筆)
#5688986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A: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該法。但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分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法」所訂適用或準用範圍為界定之依據;軍職人員則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所訂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國軍聘僱人員為範圍。
- 若非前述「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身份之受僱者或求職者,其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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