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
(A)證明事實之證據
(B)當事人能力
(C)審判權之有無
(D)上訴有無逾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96), B(740), C(436), D(313), E(0) #3369724
統計: A(1896), B(740), C(436), D(313), E(0) #3369724
詳解 (共 9 筆)
#6287529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
(A) 證明事實之證據❌
-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基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法院通常不會依職權調查證據,而是依當事人的舉證活動進行審理。
-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證據的提出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法院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涉及公益或弱勢當事人)。
|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ㅤㅤ
(B) 當事人能力✔️
法院須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能力或當事人適格,這是程序上的必要要件。
ㅤㅤ
(C) 審判權之有無✔️
法院對於是否具有審判權應依職權審查,因為這關乎訴訟是否屬於法院的管轄範疇。
ㅤㅤ
(D) 上訴有無逾期✔️
上訴是否逾期屬程序事項,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103
0
#6292726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A) 證明事實之證據: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277,證據的提出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法院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涉及公益或弱勢當事人)。
詳細解析:基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原則,當事人應自行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法院僅在特定情況下才會依職權調查。
(A) 證明事實之證據: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277,證據的提出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法院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涉及公益或弱勢當事人)。
詳細解析:基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原則,當事人應自行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法院僅在特定情況下才會依職權調查。
(B) 當事人能力: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4,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能力,這是程序上的必要要件。
詳細解析: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是否具有參與訴訟程序的法律資格,確保訴訟程序合法進行的基本要求。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4,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能力,這是程序上的必要要件。
詳細解析: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是否具有參與訴訟程序的法律資格,確保訴訟程序合法進行的基本要求。
(C) 審判權之有無: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247,法院對於是否具有審判權應依職權審查,因訴訟是否屬於法院的管轄範疇。
詳細解析:審判權是指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某一案件,這涉及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確保案件在適當的法院審理。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247,法院對於是否具有審判權應依職權審查,因訴訟是否屬於法院的管轄範疇。
詳細解析:審判權是指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某一案件,這涉及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確保案件在適當的法院審理。
(D) 上訴有無逾期: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449,法院應依職權審查上訴是否逾期,這是程序事項,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詳細解析:上訴期限是指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法定時間限制,確保訴訟程序的時效性和穩定性。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449,法院應依職權審查上訴是否逾期,這是程序事項,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詳細解析:上訴期限是指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法定時間限制,確保訴訟程序的時效性和穩定性。
52
2
#6298739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
(A) 證明事實之證據=>當事人自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B) 當事人能力=>法院職責
(C) 審判權之有無=>法院職責
(D) 上訴有無逾期=>法院職責
ㅤㅤ
ㅤㅤ
22
0
#7262745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 C,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B。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 C,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B。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
1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A 不是「應」
2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D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D
0
0
#7294691
總覺得這題省太多辭了........不小心理解錯誤分數就再見
0
0
#7333870
民事訴訟採行 辯論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即當事人須自行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原則上不得主動為當事人調查證據,僅於例外情形(如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始能為之。因此,證明事實之證據,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聲請調查,而非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
其餘選項均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訴訟要件 或 程序合法要件:
-
(B) 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若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訴訟即不合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
(C) 審判權之有無:法院應先審查是否具有審判權,若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30條)。
-
(D) 上訴有無逾期:上訴期間是否遵守,為上訴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待當事人抗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