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行為,依據目前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行政契約
(B)私法契約
(C)事實行為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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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9), B(241), C(42), D(635), E(0) #492137
統計: A(5059), B(241), C(42), D(635), E(0) #492137
詳解 (共 8 筆)
#871935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21號
要旨: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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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343
依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聯席會議的決議文
公立學校對教師的聘任是行政契約
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通知是行政處分唷
而該處分若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在核准前則為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行政處分。
(簡單說就是尚欠缺生效要件,但還是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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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047
查私立學校與教師間為私法關係,本於私法自治原則,私立學校有與受聘
教師約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原因事由,並以此終結其與受聘教師間之
私法關係之契約自由。(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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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65
解聘才是行政處分,所以應徵教師無被錄用,沒有救濟的適用,不然衍生的問題就非常龐大,再怎樣都不能選行政處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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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060
請問私立教師的聘用是不是民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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