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其效力為:
(A)絕對無效
(B)得撤銷
(C)經相對人同意始生效力
(D)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統計: A(563), B(848), C(570), D(2722), E(0) #135996
詳解 (共 8 筆)
法律之規定中,有所謂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所謂強行規定,是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強予適用之規定。
任意規定是指得以當事人之意思變更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任意規定始得發揮其補充或解釋功能。
判斷一個法律規定是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應依法律規定之文字、體系、規範目的等因素判斷之,在文字方面條文出現「應」、「須」、「不得」等字者多屬強行規定,條文出現「除當事人另有表示」、「當事人另有訂定」、「推定」者多屬任意規定;就體系而言,有關民法債編或契約之規定,多屬任意規定。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我的看法是:
經相對人同意始生效力.....比較屬於強行法的規定.
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屬於任意規定
1、違反強行法之規定者:
(1)其行為無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如: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項)。
(2)其行為得撤銷者: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而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989條)。
(3)無效並處罰:如違反民法第983條親屬結婚(直系或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規定結婚者,無效,如其親屬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尚須處以五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30條)。
2、違反任意法之規定者:
(1)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其行為亦屬有效。
(2)有效但受處罰:如未經許可所為之相關營業行為。
28.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其效力為:
(A)絕對無效
依其違反任意規定時,缺乏約定與約定不明確之效力,缺乏約定為適用法律準則;約定不明確為法律預設效果。
(B)得撤銷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非均得由當事人合意約定加以改變
(C)經相對人同意始生效力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非均得由當事人合意約定加以改變
(D)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任意法(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任意規定始得發揮其補充或解釋功能。)
一、無約定
(一)缺乏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謂之補充規定。但非謂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得拒絕其適用。(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約定不明確時,由法律預設一定效果,以釋明其意思,謂之解釋規定。(約定不明確時,對於該約定非必要之點,推定其約定成立)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先決條件為缺乏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該約定從其約定或推定從其約定。其任意規定內容在缺乏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非均得由當事人合意約定加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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