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關於地上權之
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B)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
(C)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D)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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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5), B(280), C(1640), D(848), E(0) #2966741
統計: A(1865), B(280), C(1640), D(848), E(0) #2966741
詳解 (共 8 筆)
#5586154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是法院決定的,非當事人) 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B)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
第 836-2 條: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
○(C)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D)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41 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336
1
#5567488
民法第833-1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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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573
民法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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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079
補充:
民法 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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