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自首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
(B)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已足
(C)不得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D)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統計: A(826), B(1277), C(5545), D(2085), E(0) #1023309
詳解 (共 10 筆)
自首:
自首99台上4046: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得減輕其刑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不以於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之同時即表明「願受裁判」為限,尤不以即時親身投案為必要,苟先自動向該管公務員承認尚未被發覺之犯行後,雖未親自主動到案,但已告知所在,自居於可隨時接受裁判之狀態,靜待審判,且自偵查以迄審判,始終無藉故規避調查之情形,而可認其有願受裁判之行為表現,即無礙於該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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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犯竊盜罪後,上街辦事,卻因心虛看到警方一時緊張,被員警盤查時主動供出犯罪行為。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佐級法學大意#16685
答案:D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政府提供您多樣化的自首管道XDDD
自首之方式
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18年上字第1266號、63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例)
由此可知,自首之重點在於犯罪人使犯罪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之存在,並且接受裁判。
且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依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方生自首之效力。(50年台上字第65號)
可是樓上,會犯罪、犯法通常都是屬於僥倖心態才會犯罪。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
你不會因為沒戴安全帽,警察又在前方你就去自首,通常你會繞路...
我們會違反一些規則,就是因為我們覺得"應該不會被抓到啦"
我們都存有僥倖心態阿!!XDDDDDD
毒蟲被抓到也是開車撞警察阿,如果真的給他逃成功了,什麼都不用罰,所以還是很多人死都不自首
「發覺」 ➡︎ 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
「知悉」 ➡︎ 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
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台上字第1634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因此,自首之要件有三:
1、行為人申告自己之犯罪。
2、犯罪尚未被偵察機關發覺(僅係知悉犯罪事實,但未知悉犯罪之人者,應可認屬未發覺)。
3、行為人申告後須主動接受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