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具有委派人員資格?
(A)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三年者
(B)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C)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D)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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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7), B(386), C(44), D(38), E(0) #140784

詳解 (共 3 筆)

#115818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58年4月15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58年4月28日



第六條(委派人員之資格)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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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25
第 四 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曾任最高級薦任薦派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第 五 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第 六 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在主管機關認可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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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327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已於104.06.17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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