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之主要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目的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B)關係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C)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D)生活說。規定社會生活關係者,為公法。規定個人生活關係者,為私法
統計: A(245), B(1482), C(837), D(3971), E(0) #427288
詳解 (共 10 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學說:
區分標準:依立法者訂定法規之際所做的決定,若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將特定之範圍或某項規定從一般法規(私法)中分離,而成為特別法規者,即為公法。
(一)利益說(另稱「目的說」)…(A)
1. 公法:保障「公共或公眾利益」的法律。
2. 私法:保障「私人或個人利益」的法律。
(二)關係說 (另稱「隸屬說、服從說、權力說」)…(B)
1. 公法:規範「上下之權力服從關係」的法規。
2. 私法:規範「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
(三)主體說 (舊主體說)…(C)
1. 公法:法律關係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
2. 私法:法律關係的「主體權全屬私人」者。
(四)生活關係說….(D)
1. 公法:認為吾人之生活關係規範「國民的生活關係」之法律。(如任官、納稅、服兵役、犯罪受刑罰)
2. 私法:規範「社會的生活關係」之法律。(如買賣、僱傭、婚姻、繼承)
(五)應用說
1. 公法:不許私人任意拋棄的法規。
2. 私法:私人得自由拋棄的法規。
(六)新主體說(另稱「特別法規說、歸屬說」)
1. 公法:僅限於以「國家或其他高權主體為歸屬主體」之法律,亦即僅對「國家或其他高權主體」為規定者。
2. 私法:對「所有人皆可適用」之法律。
各派據統計有多種學說,以上為較常見的學說~
看一堆法條
記一堆法條
結果考一堆垃圾學說 原則
(四)生活關係說….(D)
1. 公法:認為吾人之生活關係規範「國民的生活關係」之法律。(如任官、納稅、服兵役、犯罪受刑罰)
2. 私法:規範「社會的生活關係」之法律。(如買賣、僱傭、婚姻、繼承)
這題是學說 沒辦法根據事實來判斷
只能死背了...而且這個學說好幾項都不合理
舉例:像關係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它說一定是公法,那私人公司也有規範上下隸屬關係阿,但公司法是私法
所以這題目不好!!
如果一個學說從其字面無法讓人清楚明瞭,通常不會是一個好的學說.
大部分只是學者為了發表而創的觀點,又法律學說並非實證科學,因此"怎麼說"都有很大的空間都可以成立.
生活關係說
1. 公法:認為吾人之生活關係規範「國民的生活關係」之法律。(如任官、納稅、服兵役、犯罪受刑罰)
2. 私法:規範「社會的生活關係」之法律。(如買賣、僱傭、婚姻、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