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民不服臺南市政府關於建築管理的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
(A)臺南市政府
(B)內政部
(C)內政部營建署
(D)行政院
統計: A(224), B(746), C(242), D(167), E(0) #164133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法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我更正一下之前所說,內政部應為訴願管轄機關無誤,依訴願法第4條第三、五款所指的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這些機關應該是指二級行政機關
,所以不會是內政部營建署(三級行政機關),至於答案是否應台南市已升格為直轄市而更動,依法條來看無論是縣(市)政府亦或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
都是向中央主管部(內政部)、會、行、處、局、署,所以答案應仍為B無誤。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煩請指正^_^
都是向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所以升格前、後
都是向內政部提起
沒有跟著行政院組織法一起做修正
其實就是現在二級機關的14部8會3獨立機關2總處1行1院
不是應該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內政部營建署)提起訴願嗎?怎麼會是行政院?
不懂?
訴願人有兩種流程提出訴願書:
(一)經由原處分機關:
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繕具訴願書經原處分機關向 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此規定給予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處分妥當合法與否的機會。
上級管理機關
(二)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
依訴願法第59條此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獲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再依同法第58條第2至第4項規定處理,則都回歸原處分機關先自省之程序,有理由則自行變更或撤銷;不合法或無理由儘速答辯書等必要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同時將答辯書抄送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