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以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
(B)本法並無對於圖利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C)本罪僅限於圖利行為人自己之情形
(D)行為人須明知其所為違背法令
統計: A(536), B(642), C(4629), D(503), E(0) #1569950
詳解 (共 9 筆)
補充一下
因為一直覺得 「明知違背法令」很像是贅詞
所以查了一下理由是
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
圖利與便民就表面上而言,都是予人利益或好處,但實質上圖利是超出行政範疇的違法行為,而便民卻是在法令容許範圍內。
實務多數說認,公務員服務法、宣誓條例等為一般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 義務法令及單純對內發生效力之「 行政規則」 及契約條款不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499號刑事判決
「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126號刑事判決
雖然查完了...但還是覺得很無意義...希望不要再錯了!!!
刑法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A)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D)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C)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二編 分 則 第四章 瀆 職 罪 〉〉120~134
地-不背職-準受賄-裁判,追訴,凌虐,行刑,越權,抑留剋扣,廢職,圖利,洩國防外秘,郵電,加重
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6條(淩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Q.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構成要件不限於公務員自己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B)本罪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或間接圖利之意思為限
(C)本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所為違背法令為限
(D)本罪之成立,以因而獲得利益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