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公務員懲戒種類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A)受降級懲戒者,若遭降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遷調主管職務
(B)受減俸懲戒者,減現職之月俸(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支給
(C)受記過懲戒者,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D)被處罰款者,罰款最高額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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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89), C(43), D(61), E(0) #1928387
統計: A(44), B(389), C(43), D(61), E(0) #192838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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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第16條減俸現職10%-20%,期間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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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15 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7 條
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第 18 條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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