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
(B)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C)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D)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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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3), B(937), C(1083), D(496), E(0) #1402150
統計: A(4273), B(937), C(1083), D(496), E(0) #1402150
詳解 (共 9 筆)
#1465375
民法 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C選項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B選項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D選項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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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214
(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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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257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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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407
考這種天數月份的真的很可悲,無鑑別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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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431
民法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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