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何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時,行政機關原則上 不得拒絕?
(A)任何人
(B)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C)各級政府機關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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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24), C(4), D(6), E(0) #1728971

詳解 (共 2 筆)

#2574773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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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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