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A)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B)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C)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 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D)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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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515), C(1970), D(308), E(0) #3369702
統計: A(600), B(515), C(1970), D(308), E(0) #3369702
詳解 (共 10 筆)
#6283492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A)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 形成權:指權利人可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解除、終止、承認、選擇等。
- 共有人之一行使「分割共有物請求權」,這個權利一旦行使(提起訴訟),就會進入分割程序,最終消滅共有關係。這屬於形成權(形成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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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民法第823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 (民法第823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分割共有物之權利,非請求他共有人同為分割行為之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並非請求權,民法第125條所謂請求權,自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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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 形成權:指權利人可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解除、終止、承認、選擇等。
- 買方因物品有瑕疵而主張「價金減少請求權」,是單方面變更原買賣契約的價金內容。這屬於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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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694號判決(民法第365條減少價金請求權為形成權): 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之請求減少價金,實係主張減少價金,不以出賣人承諾為必要,與同法條項定解除契約之性質同屬形成權,該條項於二者所規定之6個月行使期間,皆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不發生中斷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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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 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 這是在對方(乙)提出給付請求權時,我方(甲)提出「時效抗辯權」來拒絕給付。這個權利本身不會消滅乙的請求權(該權利依然存在,只是變成了自然債務),而是使甲產生了拒絕給付的權利。
- 因此,這屬於抗辯權,而非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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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形成權」與「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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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 形成權:指權利人可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解除、終止、承認、選擇等。
- 甲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契約解除權」,是單方面消滅整個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這屬於形成權。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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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292
形成權:指當事人一方可以單方面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對方的同意,只要當事人一方行使形成權,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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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其他選項的解析:
(A)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這是形成權。甲可以單方面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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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這是形成權。乙可以單方面主張減少價金,無需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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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 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這是請求權。乙請求甲給付價金是基於契約的請求權,而甲主張已超過時效是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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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這是形成權。甲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無需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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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629
記得形成權 主要有五個
C是消滅時效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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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294
(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 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重寫才發現這個選項問的是「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乙向甲請求還錢,也要甲願意才會成立,這是雙向的,所以是請求權;至於甲主張已超過時效不還錢是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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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192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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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A)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共有物分隔=> 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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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商品有瑕疵時,契約解除權及減少價金請求權,兩者均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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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 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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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量到法律關係變動茲事體大,為了整體社會的穩定,關係越早確定越好,因此預定出一個較短的時間區段,稱為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當事人須在期間內做出撤銷或補救行為,一般來說為1年,較長的可達2年,逾期權利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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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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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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