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A)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
(B)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 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C)公務員曾經收受他人不當餽贈而紀錄不良
(D)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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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368), C(4947), D(477), E(0) #1402158

詳解 (共 10 筆)

#3004704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A刑法121條受賄罪有規定

C刑法沒規定餽贈只規定要求期約收受,目前正在修法未來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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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430

107原五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有可能與下列何原則相衝突? 

(A)不自證己罪 

(B)罪刑法定 

(C)公平審判 

(D)國家追訴

A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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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999

樓上說得沒錯,這法條有可能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其實國家考試曾經把這個爭議拿來考過,我忘記是哪份考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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