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A)因故意犯罪,有辱門風而經被繼承人登報表示脫離其親子關係者
(B)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C)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D)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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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1), B(156), C(268), D(168), E(0) #427304

詳解 (共 6 筆)

#670547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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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054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C)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D)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B)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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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81
民法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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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150

登報斷絕血親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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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506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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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513
親子關係,是無法脫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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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13304
未解鎖
民法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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