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柳宗元〈駁復讎議〉:「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復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根據上文,下列何者最切近柳宗元立論的觀點?
(A)立法貴嚴,而責人貴寬
(B)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C)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D)天下之善不勝賞,爵祿不足以勸也;天下之惡不勝刑,刀鋸不足以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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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570), C(1440), D(499), E(0) #438030
統計: A(303), B(570), C(1440), D(499), E(0) #438030
詳解 (共 10 筆)
#708263
(C)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聖人的原則是徹底弄清事理以決定賞罰,根據情由來正確地加以讚揚或貶斥,統一於一個標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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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652
(D)天下之善不勝賞,爵祿不足以勸也;天下之惡不勝刑,刀鋸不足以裁也
先王知道天下的行善是賞不勝賞的,只用有限的爵位俸祿不足已施行最普遍的勸勉獎勵。也知道天下的壞行是罰不勝罰的,僅用刀鋸是不能制裁的。正因為如此,對賞罰中有疑而似不定者統統歸於仁慈寬大之中,用仁慈忠厚的方式對待天下,使天下人一個個仁慈忠愛的道德原則上。所以是說忠厚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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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557
柳宗元認為該罰不可賞,該賞不可罰
C聖人制禮法,研究道理才定賞罰,根據事實才有獎懲,禮法、刑法合一
C聖人制禮法,研究道理才定賞罰,根據事實才有獎懲,禮法、刑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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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011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據我瞭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着身體到官府自首。
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爲國典”。臣竊獨過之。
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爲,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爲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爲,這樣做是不對的。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爲賊虐,凡爲子者殺無赦。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爲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作兒子的爲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爲賊虐,凡爲理者殺無赦。
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爲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
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
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
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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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635
(B)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罪行有可疑時,寧可從輕處置;功勞有疑點,寧可從重獎賞。與其錯殺無辜的人,寧可犯執法失誤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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